近日,合肥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合肥市贯彻〈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规定,一是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他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保险,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加医疗保险有困难的,由所在县、区给予补助。二是对因患大病重病优抚对象在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个人负担费用过高、影响生活的,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标准高于现行标准10%。三是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生活的,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给予医疗补助。四是要求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