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泰州市出台的《进一步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工作意见》给农民创业就业带来诸多利好,优惠政策共计30项。
享受政策人员广
《意见》鼓励外出农民返乡创业,将农民返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返乡创业的农民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扩大到7类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贫困农民、领取《残疾证》的农村残疾人、农村退役士兵、现役军人农村籍家属、毕业6个月以上且未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农村零就业、零转移家庭成员、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和撤组建居的农民。
同时,黄桥老区和里下河经济薄弱乡镇的创业农民,将享受省、市有关创业优惠政策。
减免税费项目多
农民初创的小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的即可登记注册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只要达到规定注册资本20%,剩余部分可以在2年内分期到位。
自主创业的农民,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创业农民,可参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税收减免。
资金扶持力度大
证照齐全的非住宅用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益、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贷款抵(质)押品。
持本地《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的农民均可申请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6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最多可贷20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均由市、市(区)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农村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市、市(区)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当年吸纳持本地《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贴息贷款。并由市、市(区)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劳动保险有补贴
农民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城乡零就业、零转移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家庭成员上岗,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农民新办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3年本企业缴费工资10%的补贴。具体缴费基数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缴费比例执行全市统一政策的30%,其中,由所属财政补助10%,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缴纳12%和8%。
农民创办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农村合同制工人参加创业培训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来源:泰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