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其实在我国已经提了多年,也被写入了相关法律条文。然而,这一规定却从未真正实现过。事实上,那些未兑现承诺的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失信问题了,而是失职和违法行为。
这一“违法行为”的根源在于,国家对教育的经费投入未得到保障。以国际公认考核各国教育投入的主要指标——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百分比来衡量: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水平为4.9%,发达国家为5.1%,欠发达国家为4.1%。而我国距离这一目标还相差很远,2004年为2.8%,2005年为3.12%,2006年又降到2.86%,2007年为3.01%,不仅没有达到上个世纪末就该达到的4%的目标,而且低于许多发展程度要远低于我国的发展中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其原因,诚如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所言,达不到4%的目标,部分原因是地方政府对教育投入不够,与中央教育经费不配套。
因此,要确保“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要达到教育经费占GDP比重4%的目标,必须要有基本制度作保证。具体而言,就是将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序列,与公务员工资一样实行统一保障;或者像法国、德国、日本等教育发达国家一样,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纳入公务员范畴。也就是说,要将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等合理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讨论通过。而且还要有问责机制,如果预期不能实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就必须承担行政责任。惟其如此,教师工资待遇才有刚性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