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切实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近日,市劳动保障局下发文件,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范围。
增加9个门诊特殊病种。将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肾移植术后、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9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病范围。
2种门诊特殊病扩大享受对象。将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2种门诊特殊病享受对象由原来的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扩大到所有参保居民。
11个门诊特殊病鉴定办法。参保人员患有上述11个病种之一需门诊治疗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由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参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进行集中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申请人在取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次月起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门诊特殊病鉴定每季度组织一次。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门诊特殊病统筹支付范围。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的费用纳入门诊特殊病统筹支付范围。各定点医院应实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医疗及费用数据,与参保人员据实结算。
门诊特殊病医疗起付标准。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治疗分别计算。从2008年10月1日起,一个参保年度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等 2 种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 600元;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肾移植术后、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9种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2种门诊特殊病,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其他参保居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
各病种报销比例及年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特殊病治疗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承担50%,基金承担50%,并按照特殊病不同病种设定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超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1)肾透析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含透析并发症治疗费用)每个参保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2)肾移植术后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含并发症治疗及骁悉、百令胶囊费用)每个参保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3)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等3种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每个参保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4)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等5种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每个参保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5)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2种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每个参保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6)同时患有多种特殊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病种的费用为基数,每增加一种疾病增加支付限额标准300元。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诊疗项目和用药目录》、《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详细内容,可查询《合肥劳动保障网》(www.ahhfl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