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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实施税费减免鼓励创业 积极就业政策

    创业新闻  加入时间:2010/5/3 18:49:21  科杰在线 pc354.com
    福建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出台一系列积极就业政策,通过政策支持、财政投入等方式促进就业再就业,一个城乡统筹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将在福建省逐步建立健全起来。


    税费减免鼓励创业


    今后,登记的失业人员或残疾人通过创办企业或干个体实现就业的,将享受多项税费减免优惠。


    通知明确,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人享受此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除税费减免外,创业人员还可以享受小额贷款、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我省即将扩大小额贷款借款人范围,只要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也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可将小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风险行业纳入工伤保险


    今后,风险较高的行业或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相关领域将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新出台的政策明确,将工伤风险程度较高或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矿山、建筑企业、加工制造业、餐饮业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组织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6类人员可获就业援助


    省政府确定了6类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这些就业困难人员可以获得就业社保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等多项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


    按照规定,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府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来源: 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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