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获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相关措施。通过一系列具有积极意义的政策和措施,推动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措施一:享受优惠政策人群范围扩大
根据原有政策规定,有四类人群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时,可以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这四类人群分别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所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而今,根据国务院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人群的范围有所扩大。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可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措施二:就业困难人员可享社保补贴
根据新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一是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二是各地政策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三是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除了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例如,现年46岁、应在50岁退休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可以领取相关补贴直至50岁;而现年40岁、应在50岁退休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最长可以领取相关补贴到43岁。这个新政策,使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措施三:就业也须登记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自主就业,应进行就业登记,劳动者应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办法》提出,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于15日内到相关机构办理停止就业登记手续。
另外,自主就业人员在停止就业后30日内,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停止就业登记手续。
措施四: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依据原有政策规定,驻邕的中央或自治区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到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而《办法》另有规定,我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等工作,也可以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险工作机构协助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等有关具体工作。
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所在地(如街道办、社区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等业务,享受公共服务及其他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该证从2009年1月起开始使用。
就业失业登记怎么办理?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劳动合同和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交的其他证件材料等。
劳动者自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属于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属灵活就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这几类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另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证明,以及未就业证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歇业证明等。
来源: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