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配合国企国资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形成能进能出的企业用人机制,上海市探索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和再就业工程,主要经历三个阶段。通过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逐步形成,就业形势总体稳定,绝大部分劳动者实现“劳有所得”,为该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创造重要条件。
实行企业内部下岗分流
随着上世纪90年代初期治理整顿的结束和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开展,上海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逐渐增多。面对这一情况,主要采取了“企业消化为主,社会分流为辅,保障基本生活”的办法。具体政策措施主要有:鼓励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安置下岗人员;结合加强企业管理,调剂岗位余缺;实行企业内提前退休,并发给生活费;允许批准部分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待遇,相关人员交纳一定费用后给予计算连续工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和待业(失业)保险待遇可叠加享受。
与此同时,本市开始建立与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制定“三条保障线”: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最低生活补贴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重新制定《上海市待业保险规定》,放宽享受待业(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提高待遇水平,实行鼓励待业(失业)职工自主就业、企业内部消化下岗职工的政策办法。
据不完全统计,1991-1995年期间,上海市国有、集体企业累计下岗86万人次,其中66万人次通过上述政策措施得到妥善分流和安置。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1996年,上海市开始实施再就业工程,在全国率先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展“4050”工程。
再就业服务中心,主要由市、区县按行业设立,负责吸纳下属企业下岗人员,试图使下岗职工不再滞留企业内部,又不一下子推向社会。
1996年7月,先在纺织和仪电系统试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1997年3月,又在轻工、电气等行业推广,以后扩大到区县、央属国有和各类集体企业,最多时达308个。具体措施为: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和下岗职工签订进中心的三方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按企业、政府、社会各出三分之一方式筹集;实行特殊的分流政策。
“4050”工程,主要对象是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年龄偏大、技能缺乏、学历不高,难以通过自身努力上岗就业的人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为载体,通过政府扶持和指导,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行组织起来,发展社区服务业等拓展就业渠道;由政府购买社区保安、保绿、保洁、保养岗位,开展对就业、家庭生活“双困”人员实施保障性就业;对丧劳特困和再就业特困等两类人员,实行医疗救助、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等特殊保障。
到2001年底,再就业服务中心累计接受约100万下岗职工。通过分流保障政策和“4050”工程,进中心的下岗人员得到有效分流。
形成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再就业服务中心关闭后,下岗、协保人员的就业问题仍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关注重点,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各类青年的就业矛盾也开始凸现。零贰年,本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再就业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意见,以市人大颁布《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为标志,开始形成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主要考核目标是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经过多年努力,成效显著。2003-2007年平均每年新增就业岗位超过60万个,2007年底为70.3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2004年起(2003年底为4.9%)连续4年下降,2007年降至4.2%。城镇调查失业率也从零贰年底7.84%下降到2007年底5.9%。
———以创业促进就业,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建立创业园区,实施房租补贴,加强创业培训和专家志愿团指导,有效解决创业者在资金、场地、能力等方面瓶颈。全市经营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已达3.8万个,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就业的失业、协保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20.5万人。
———实行就业补贴,对大龄协保和失业人员凡实现市场化就业和灵活就业的,给予相当于月最低工资一半的就业补贴。通过这项政策,不少大龄协保和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尽快实现就业。
———加强职业培训,对失业人员给予培训费100%补贴,对在职人员和大专院校即将毕业学生参加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费50%补贴。平均每年培训在20万人以上,2007年达到36.5万人,培训后就业率近60%。
———开展就业保障,开发“万、千、百人就业项目”,出台包括岗位补贴、医疗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等优惠政策。目前,公益性劳动组织2400多家,从业人员近27万人。
———完善就业管理服务,构建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公共招聘平台,初步形成以公共职介为主体、多层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
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