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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关于建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实

    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10/6/5 17:05:18  科杰在线 pc354.com

    合再就办[20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广开就业门路,探索实行阶段性就业、弹性就业等多种灵活的就业形式,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出中心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政办[2000]4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建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建立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下岗、失业职工自愿组织,通过从事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和公益性劳动,以及以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而又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社会劳动组织。其宗旨是帮助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孵化小企业、培养小企业的领头人。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建立的条件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牵头领办人应是下岗、失业职工: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原则上要有3人以上组成,下岗、失业职工须占从业人数的70%以上:

    (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必须在认定的从业范围内、管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机构(即区百帮服务中心)确定的经营场所内、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

    二、申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程序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需由牵头领办人向所在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书(见附件1)

    (2)劳动组织章程(见附件2)

    (3)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名册(见附件3)和下岗、失业证件

    (4)非正规劳动组织出资者名册(见附件4)

    (5)从事特种行业服务项目的,须先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对从事食品等项目的作业人员,办理“卫生许可证”持证经营)。

    2、经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机构审核后,填写“认定申请书”(见附件5)并签署意见,报送市再就业办审定,对符合条件者市再就业办颁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有关年检工作另行发文)。

    3、主管工业局(集团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建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持上述有关材料,向单位(失业职工凭户口)所在辖区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报。

    为规范名称便于识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名称前均冠以“××区百帮”统一字号。

    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管理

    1、凡建立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区,要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机构,即“××区百帮服务中心",该中心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再就业办备案,区百帮服务中心需配备专职人员,制定本中心的管理规定,统一管理辖区内所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区百帮服务中心指定专人管理票据。

    2、区百帮服务中心对辖区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需新增、变更经营项目或歇业,由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百帮服务中心初审,报市再就业办宙批后,方可办理相应变更、注销手续。

    3、区百帮服务中心为辖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统一以区百帮服务中心名字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并由区百帮服务中心统一为各非正规劳动组织刻制组织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印鉴章、发票专用章;向市商业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帐户。区百帮服务中心负责发票的发放,并制订严格管理措施,接受税务部门的指导和督查。严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为他人代开发票,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4、区百帮服务中心不得将不符合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条件的个体劳动者及私营、民营企业纳入百帮服务中心管理。

    5、区百帮服务中心负责辖区范围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自愿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的代收代缴等服务工作。

    6、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须经市再就业办培训后上岗。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不得使用外地劳动力。

    7、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遵守区百帮服务中心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不服从管理,并经批评教育后不予改正的,区百帮服务中心可收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取消其经营资格,笋报市再就业办公室备案。

    8、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机构(区百帮服务中心)接受市再就业办的指导和督查。

    四、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的优惠政策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市再就业办认定,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免办二商登记,免征一切行政性收费和有关地方税费;从事生产、,服务等工作的自主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三年后要进行工商登记,转为正规工商户。

    2、从事市政建设、社区服务、提供临时性劳务等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从业人员属下岗、失业职工的,原按规定的享受保障待遇及优惠政策不变。

    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按市劳动局、地税局合发的《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的通知>中有关减免税收政策的工作意见》(合劳就[1998]27号)的规定减免税收。以后出台新的减免税收政策,从其规定。

    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按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再就业办合发的《转发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减免收费的通知》(合价行费字[1999]249号)的规定减免收费。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根据市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创办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再就[1999]6号)申请再就业资金贷款。

    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申请书》

    附件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章程》

    附件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名册》

    附件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出资者名册》

    附件5:《合肥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申请书》

    00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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