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秘[零四]19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劳动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意见的通知》(皖政办[零四]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安排的增加就业岗位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零四]327号,以下简称32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关于增加就业岗位补助资金的执行时间
暂定为从2003年10月1日起到零五年12月31日止。
二、 关于增加就业岗位资金补助的范围
按照27号和327号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通过4种主要形式组织起来就业,以及通过腾岗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可享受省增加就业岗位专项补助资金。其它形式原则上暂不享受省补助资金。
三、 关于非正规就业组织、劳务派遣机构的认定
非正规就业组织的认定标准仍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2001]2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1]38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各类非正规就业组织申请认定为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各地可凭其《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再就业优惠证等,予以审核确认。
对2003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和劳务派遣机构申请认定为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经重新审核后,可予以认定;对其在2003年10月1日以后输出或派遣下岗失业人员的.可按27号、327号文件规定给予增加就业岗位资金补助。
四、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创办企业的认定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创办企业申请认定为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可不再限于其必须注册登记为合伙经营企业。只要是合伙创办企业并经工商登记注册领取相应营业执照的,均可予以认定。
五、 关于简化有关申报基础材料问题
为方便基层,将原规定中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改为由各市汇总报送《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七)。再就业优惠证等基础资料复印件由县(市、区)审查后报市审核并存档备查。
六、 关于补助资金的申报表格和申报要求
申报增加就业岗位补助资金的报表分基层表(表一至表五)和汇总表(表六至表七)两类,其中基层表由补助资金申请单位填报,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留存。汇总表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填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附软盘,表六为Excel格式,表七为Word格式)。
七、关于补助资金的申报时间。补助资金实行各市按季申报,省按季拨付。有关申报资料由各市汇总后在季后10日内上报。
八、其它
(一)各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有关申报补助资金的基础资料,并分类建档。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并对享受有关资金补助政策情况进行暗访。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省增加就业岗位专项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唪厅《再就业专项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3]1100号)规定的省对地方的创业资金补助,一并纳入省级增加就业岗位专项补助资金,今后不再安排,各地结余的创业补助资金,可调剂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支出。
(三)为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组织起来就业的经验做法,省再就业办将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全省组织起来就业工作情况。
附:增加就业岗位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样
二00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