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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 省级安排的增加就业岗位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10/6/5 17:33:13  科杰在线 pc354.com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零贰]12号)、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零贰]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皖政办[零四]27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支持各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加就业岗位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用于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及其它方式增加就业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 组织起来就业的主要形式有:
    1、由3名以上(含3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创办服务型、商贸型、加工型小企业,或从事其他合伙经营实现再就业;
    2、通过从事便民服务,以及成立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临时性、突击性劳务等服务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实现再就业;
    3、通过政府或有关部门划定和提供专门场所,建立就业再就业园区(街)将下岗失业人员集中组织在园区(街)内实现再就业;
    4、通过劳务派遣等中介服务机构向各类用人单位输送和派遣下岗失业人员,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第四条 其它方式增加就业主要指各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通过清腾岗位用于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来源:
    1、中央财政再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
    2、省本级预算安排;
    3、资金的利息收入;
    4、其他多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补助对象和标准。从2003年10月1日后建立并经认定的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合伙经营的,按持《再就业优惠证》人数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对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各类非正规就业组织,按其安置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团体建立的再就业园区(街),根据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及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4、对输送或派遗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按其实际输送或派遣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给予每输送或派遣一人50元的一次性补助;
    5、对各级政府、部门通过清腾岗位用于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每安置一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清腾岗位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地方政府、部门,均可申请资金补助。其中:
    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应向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公示;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市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复审后报省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审核。
    清腾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向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第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合伙经营申请补助资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
    2、工商注册登记证;
    3、再就业优惠证;
    4、组织起来就业的实体章程;
    5、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签注意见的申报表(表式附后);
    6、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非正规就业组织申请资金补助应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
    1、非正规就业组织认定书;
    2、非正规就业组织章程;
    3、从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签注意见的申报表;
    5、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通过劳务派遣等形式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专项补助应提供的资料:
    1、工商管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务派遣机构认定书;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及花名册复印件;
    4、派遣机构与用工企业(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务协作协议;
    5、下岗失业人员与派遣机构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6、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签述意见的申报表;
    7、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通过腾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专项补助应提供的资料:
    1、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
    2、工资发放凭证及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凭证;
    3、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签注意见的申报表(表式附后);
    4、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再就业园区申请专项补助应提供的资料:
    1、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再就业园区立项证明;
    2、资金投入凭证复印件;
    3、安排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及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4、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具的再就业园区(街)经营效益状况或评估报告;
    5、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初审意见及同级政府审核意见;
    6、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批。各市按季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申请并附以上各条款规定的材料,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申请报告作为补助凭证,由省财政按照审批的补助数额从省级再就业补助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市、县(市)再就业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省拨付的补助资金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审核后,应在十日内将专项补助资金全额拨付申请单位。
    市、县(市)财政部门将省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单位后,应在 下一批申请省补助资金时向省财政厅提供上期补助资金拨款凭 证,没有全额拨付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关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在享受补助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上签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 机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应及时进行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上 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停发失业保险金,同时对下岗失业人员 家庭收入进行重新核定,重新核定后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 低保障标准的,要及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停发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补助金。
    第十六条 有关奖励。
    省财政将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组织起来就业工作有显 著成效的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有关处罚规定。
    1、对各类组织起来合伙创办企业或合伙经营实现再就业的, 一经享受岗位补贴,不得无正当理由解散或终止经营活动。对违 反规定的,不得继续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税费减 免等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其《再就业优 惠证》上登记处罚意见。
    2、对通过劳务派遣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劳务 派遣机构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与下岗失业人员终止劳务协议, 不得与用工企业(单位)合谋作假骗取省补助资金。一经核实, 省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中介服务资格,并追回全 额补助资金。
    3、对弄虚作假骗取省专项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全额补助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取消企业(单位、个人)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各项岗位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县(市、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月进行检查,市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季进行检查,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于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按责权划分,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并按虚报、冒领程度对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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