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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宣传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10/6/5 17:35:08  科杰在线 pc354.com

    中宣发[零五]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

    2005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明确了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妥善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进一步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把握。

    一、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全社会进一步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围绕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各种宣传方法,把有关政策原原本本地告诉广大群众。要通俗易懂地做好政策阐释工作,使中央关于进一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精神深入人心,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级新闻单位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地搞好就业再就业政策和工作的宣传。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和新闻网站要精心组织安排,制定报道计划,开办专栏专题,认真搞好宣传报道。要集中宣传中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安排,把各级党委、政府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投入到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去;宣传中央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特别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认真执行好各项政策;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热情为下岗失业人员排忧解难,在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等方面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宣传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在实现再就业过程中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典型事例,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解放思想,增强信心,克服困难,努力实现再就业。同时,新闻媒体还要对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舆论监督,为就业再就业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直接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大力宣传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他们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支持企业改革;引导他们了解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更好地运用这些政策,更快地实现再就业。要密切与下岗失业人员的联系,关心他们的疾苦,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帮助他们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

    附件: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官传提纲2005年12月3日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关系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同时,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为便于各地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分述如下:

    一、零贰年以来,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通知》对零贰年以来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给予了肯定。零贰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提出了积极的就业政策框架,揭开了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崭新的一页。2003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再次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研究解决再就业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把工作推向新的阶段。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各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各地结合实际也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创造性地加以落实,开始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零四年9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的同时,对再就业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再推动。连续三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三次会议,充分体现了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

    三年来,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形成,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明显发挥,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2003至2005年,全国年均新增城镇就业人员900多万人,与零贰年之前相比,每年多增加200万人。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援助,有1400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其中包括300多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之内。同时,高校毕业生就业取得新的进展,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的就业环境也有较大改善。

    二、今后几年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相当繁重,要坚定信心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还要清醒地看到,我国人口众多。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因此,《通知》指出,今后几年,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任务依然繁重。

    一是劳动力供给总量不减,就业压力大。今后几年,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1000万人,加上上年结转的1400万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安排就业的达2400万人。从劳动力需求情况看,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国际贸易磨擦等因素,会使就业受到一定影响。按经济增长8%一9%计算,城镇每年可新增800多万就业岗位,加上补充自然减员,共可实现就业1000至1100万人,每年城镇劳动力供大于求缺口仍在1300至1400万人左右。同时,农村还有大量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这种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将在相当长时间里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

    二是历史遗留问题还需消化解决。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仍有部分未就业人员,今后三年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还需安置一定数量的职工,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一些职工需要分流安置,部分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依然存在,已实现再就业的有些还不稳定。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

    三是新的就业矛盾逐步凸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就业问题进一步突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速度加快,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继续做好工作。

    四是劳动力素质与岗位不适应的状况需要改变。许多地区和部分行业出现技能劳动者供不应求甚至严重短缺,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亟待提高。

    在看到形势严峻、任务繁重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很多有利条件。

    首先,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党中央、国务院把就业再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科学决策。各级党委、政府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最重要的政治保证。

    第二,我国经济保持较快发展将拉动就业不断增长。“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将保持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推进,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行业布局及经济组织形式逐步形成,这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经济基础。

    第三,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就业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对促进就业再就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贯彻落实好新的就业政策,将会创造更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

    第四,在实践中形成的就业工作管理机制,创造的丰富经验,在全社会形成的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的社会氛围,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诸多有利条件,我们要坚定信心,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实做好,在新的历史时期取得更大发展,不辜负中央的重托,不辜负广大群众的期望。

    三、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就业再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通知》对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进行了明确,即: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F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

    二是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三是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四是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

    五是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四、新政策承前启后,突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点,提出探索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的要求

    这次新的就业政策出台,是国务院在“十一五”规划即将开始实施时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零贰年以来,通过实施一系列扶持政策,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但由于原有政策执行时间比较短,政策对象和覆盖面较窄,一些操作办法还不够完善。这次新出台的就业政策延长了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项政策的执行时间,同时扩大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增加了扶持政策项目,调整了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操作办法。通过对原有政策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对就业再就业的支持和扶助力度更大,实效更强。

    首先,体现在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其次,体现在促进就业的五条主要途径上,包括鼓励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搞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平稳转移富余人员,提高就业困难对象从事灵活就业的稳定性。第三,体现在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同时加快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第四,体现在加强就业的城乡统筹和宏观管理,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第五,体现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新的就业政策特别强调要重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今后几年,就业工作仍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目前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很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仍是最紧迫、最突出的问题。一方面,受就业岗位有限的影响,有一部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还没有实现再就业,同时可能还有新的增加。他们由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参与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弱,再就业面临许多困难。另一方面,已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有一部分就业不稳定。他们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如果不能再就业或再次失业,仅靠失业保险金或“低保”补差生活比较困难。这些下岗失业人员过去曾为国有企业发展和国家建设做出过贡献,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因此,新的就业政策把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作为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他们市场竞争就业能力弱的现实,要求继续通过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支持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是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发展方向。新政策在明确工作重点的同时,也提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要求,为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奠定基础。考虑到新成长劳动力和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场就业中具有一定竞争力,新政策在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等方面,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激发他们的潜能,铺平就业的道路,促进他们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竞争就业。 五、加大力度,鼓励支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鼓励扶持更多劳动者白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通知》提出,要继续实行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这一政策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主要是考虑这部分人员再就业难度大,从事个体经营后需要一个增强竞争能力的过程,有必要通过减免税费,减轻经营负担,帮助他们解决开业时的困难,并逐步稳定下来。实行定额依次减免四种税收,即先规定一个免税额,在限额内先减免营业税,未达到限额的,再依次减免其他税种,这样既照颐到多数经营者的需求,给予相应扶持,也使税收操作办法更加完善,更方便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需要一定的开业和周转资金。实行这一政策,可以帮助他们解决资金筹措问题并减轻利息负担。与商业性贷款不同的是,这一贷款由政府出资进行担保,信用度高,手续简便。另外,贷款贴息项目由各地确定,也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灵活性。

    六、提供优惠,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

    实践证明,企业吸纳就业仍是解决就业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 《通知》要求,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贷款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商贸、服务型等企业吸纳就业的容量大,不需要复杂的职业技能,更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享受这一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增加了新的工作岗位。二是必须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三是要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规定,是为了让这部分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尽可能稳定就业。税收优惠方式实行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既坚持了扶持和鼓励的原则,也加大了扶持力度,使企业每招用一个人,都能享受到减免税收政策,同时方便操作,防止税收征管出现漏洞。

    对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在相应期限内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引导他们更多吸纳就业。下岗失业人员找到了新工作,接续了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另外,在原来提供养老和失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项目,有利于解决这部分人“病有所医”的问题。

    另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数量大,就业人数多,通常又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实行这一政策,为他们提供资金支持,对促进企业发展、更多吸纳就业具有积极作用。

    七、提供援助,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是解决这一群体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了开发更多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通知》要求,要继续实行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比如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等,一方面可以满足服务社会公众的需求,使群众享受到更安全、更清洁的环境,得到更方便的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也有效地解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这一政策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为在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的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有利于帮助他们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后顾之忧。同时,也有必要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以使他们收入达到一定水平。考虑到这部分人中的“4050”人员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为了帮助50”人员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为了帮助他们在公益性岗位上长期稳定下来,有必要对他们采取特殊政策,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根据其工作期限相应延长。

    同时,为帮助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平稳转移,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是解决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减少社会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为了鼓励企业利用这一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通知》要求,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行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精干和加强主业,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辅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从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移,减少转入社会的失业人员数量。这是国家为稳定就业、减少失业采取的重大举措。这一政策既明确了对改制后的辅业企业在资产利用方面提供的支持,也明确了在税收方面的支持。同时,鼓励辅业企业实现产权多化元,符合改革的方向,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九、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是我国就业的发展方向。《通知》要求,要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进一步发展。

    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要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上作。通过多方面努力,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十、以人为本,改进就业服务工作 实践证明,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在促进就业中具有重大作用。《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和指导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要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要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再就业政策落实发挥了基础作用。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一、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针对部分劳动者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的问题,《通知》要求,要强化职业培训。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是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十一五”期间,要推动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上亿人次,使我国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要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和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促进学习型社会建立。要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要根据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和农民脱贫致富,提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在城镇稳定就业。要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提高创业的成功率。要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要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二、开展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解决好就业问题,既要通过发展经济、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和扩大就业,也要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源头上调控失业,预防失业人员总量增长过快、失业人员过于集中、长期失业人员比重偏大等问题,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把失业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通知》要求,要开展失业调控工作。

    要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工作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严格把好事前、事中、事后几个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在企业关闭破产准备阶段,要深入宣传政策,帮助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并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企业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员的,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一次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1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要引导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建设,通过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好企业和职工利益,增强职工就业的稳定性。

    妥善处理好并轨遗留问题。1998年,中央决定在全国普遍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帮助其再就业。7年来,共有2700多万下岗职工通过这一制度得到了有效帮助,不仅解决了基本生活问题,而且大多数通过各种形式实现了再就业。作为一项过渡性保障措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基本完成历史使命。从2010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通过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基本生活,通过落实就业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对一些地区并轨后的遗留问题,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并轨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

    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就业局势不稳定问题。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压力大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三、加强就业管理,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加强管理,特别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是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通知》要求,要加强就业管理。

    要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工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充实队伍,加大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以及随意裁员等突出问题。

    要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通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方便失业人员登记,及时了解失业人员动态变化情况。同时,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国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为制定经济社会和就业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要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化建设。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法律法规固定下来,增强执行力度,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

    十四、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国内外实践证明,社会保障政策对就业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通过政策引导和帮助更多的劳动者通过就业提高生活水平,是处理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关系的正确方向。为了有效衔接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要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同时,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

    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要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具有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功能是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需要,也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通知》要求,东部地区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实行这一政策,可以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更多的帮助,也有利于探索支持企业减少裁员、实现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新路子。同时,可有效增加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为更好地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提供支持。先在东部地区试点,是考虑到这一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较强、基础管理工作较扎实,有条件先行一步,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十五、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依然繁重。为了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通知》提出,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要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决定,将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扩大其职责范围,以适应新形势下就业再就业工作发展的需要。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考虑到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

    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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