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型企业
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如: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二、商贸企业
进行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进出口贸易的商品经营企业。
三、经济实体
指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改制行业除外)通过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流、辅业改制,利用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法人经济实体企业
四、新办企业
指《通知》(中发〔零贰〕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各认定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签订劳动合同年限在3年以上
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的商贸企业
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数达30%以上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达3年以上
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现有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
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现有的商贸企业
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达30%以上
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经济实体
除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外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30%以上
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认定权限
各类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辅业转制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的认定工作,由所在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劳动保障部门在审验相关资料符合规定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免费发给认定证明 。
认定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办和现有商贸企业办法:
一、申领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须同时提供上年年底职工花名册)
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劳动部门审核内容
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现有服务型和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认定经济实体的审批程序:
一、需提供以下材料
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
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零贰〕859号)执行
二、审核内容
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100%
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本企业富余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和实际情况,如有必要劳动部门可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经济实体,劳动保障部门应出具认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