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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规定企业负责人工资涨幅须低于职工涨幅

    劳动就业  加入时间:2010/5/13 18:23:02  科杰在线 pc354.com
    为消除国际金融危机给劳动关系稳定带来的影响,11月5日省政府向全省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就业: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政策
    《意见》要求各地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进一步落实困难企业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等应急政策措施,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
    在帮助困难人员就业方面,重点是做好零就业家庭、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及因企业关闭、停产或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城镇新增失业人员等重点对象的就业援助工作。此外,还要加快在全省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立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到2013年底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1000万人。
    工资:企业负责人工资涨幅要低于职工工资涨幅
    《意见》要求各地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方面,《意见》要求企业负责人薪酬涨幅要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及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增长。禁止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社保: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不收滞纳金
    为加快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确定,参保企业和职工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在2009年年内补缴,可不再收取滞纳金。
    在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方面,《意见》要求各地积极筹措配套资金,确保年底前将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改制:企业欠缴社保费要一次性付清
    《意见》要求各地在推进企业改制过程中,要严格落实职工安置的有关政策。国企改制时要按规定做好经济补偿金支付、安置费用预留、社保关系接续等各项工作。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工伤待遇费以及企业欠缴或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用划拨土地处置收益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同级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弥补。
    此外,《意见》还对各地如何推动劳动监察、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农民工就业等方面工作提出了详细的指导意见。
    来源: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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