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下月起可跨省转移接续
劳动就业 加入时间:2010/6/6 12:56:55 科杰在线 pc354.com
●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国家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保卡
新华社电 国务院常务会议22日召开,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会议指出,自2005年起,国家已连续五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在稳定中有所提高,这项工作还要继续进行。会议确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适当倾斜。今后,还要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的调整机制。
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关注立法·社会保险法草案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门槛将降低
缴费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本报讯(记者 安苏)在昨天上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提交本次会议三审。草案三审稿降低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门槛,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现行做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这样规定不尽合理,社会保险法应当总结一些地方好的经验,允许缴费不足15年的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或者将其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此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费拟实行 全国统一征收
在草案提请二次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提出,现在有的地方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统一,影响了征缴效率,增加了征收成本,同时也不方便单位和个人缴费。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缴费情况应定期 告知单位和个人
在草案提请二次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管理的内容比较多,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权利的内容比较少,社会保险法应当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监督等权利。因此,社会保险法三审稿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全国社保金将 定期公布收支
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保障的战略性储备保障资金,在社会保险法中应当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草案还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社保收支运营 纳入人大监督
同时,针对社保基金的监督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此外,为了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关注立法·侵权责任法草案
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
本报讯(记者 安苏)昨天,侵权责任法草案继续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四次审议。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医务人员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过度检查含义不明确,难以判断,建议删去这一条或者删去这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委经研究认为,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不必要检查的判断标准。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张柏林同时表示,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条规定过于绝对,草案规定的情形有的是一方过错,有的可能是混合过错,建议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注立法·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流动人口暂不在居住地选举
本报讯 昨天,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表示,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建议对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予以明确。为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胡康生表示,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各地可按照中央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来源:千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