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一步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就业困难群体
独自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都属于辽宁省的就业困难群体,享受政府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广义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这些就业困难人员普遍需要靠政府的扶持实现就业。
昨日在全省就业工作调度会上下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对辽宁省的就业困难群体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
扶持对象
辽宁省的就业困难群体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 (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优惠政策(一)
按《通知》,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均在我省再就业优惠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具体包括:各类企业招用上述人员,可以享受到政府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的社保补贴;各地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上述人员,并由政府出资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如果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主动缴纳社会保险费,政府还将出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
各项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除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优惠政策(二)
此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首次进行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纳税1年以上,政府将出资给予其2000元-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和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标准的,其原享受的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待遇可以保留3-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