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养老保险15年 提供3项就业援助
合肥出台配合取缔正三轮车做好劳动保障新规
为配合我市开展的非法营运的残疾人正三轮车整治工作,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出台文件,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被依法取缔非法营运的下肢残疾人正三轮车车主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对象和范围:具有合肥市区城镇户口的下肢残疾人车主,政府为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具体对象为:1、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肢残疾人车主,政府为其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肢残未到退休年龄且无法安置就业的下肢残疾人车主,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为其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为其一次性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二级以下下肢肢残且男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上不满60周岁、女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不满50周岁的下肢残疾人车主,政府为其一次性补足其缴费年限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男45周岁、女35周岁之月至当前参保月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费用标准:1、缴费基数:补缴基数为2006年安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月缴费基数为898元。2、缴费费率:补缴费率统一为20%。3、缴费时段:原则上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最长时限不超过15年。4、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建立,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从1996年1月1日建立。各年度个人帐户计入比例按当年规定执行。
属于上述参保对象中的第2、3类的下肢残疾人车主,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时段与此次一次性缴费的时段重复的,不再缴费,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给予补贴。
除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肢残和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下肢残疾人车主,其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下肢残疾人车主,通过政府就业援助实现就业或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按照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参加(接续)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待遇享受:补缴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当年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提供就业援助
鼓励单位吸纳:对安置下肢残疾人车主就业的用人单位,并与被录用的下肢残疾人车主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给予下肢残疾人车主劳动报酬不低于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由市财政在合同期内比照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吸纳“4050”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用人单位为车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先缴后补的优惠政策。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支付。下肢残疾人车主接受就业援助后,又改为自谋职业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政府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于需要政府安置就业的下肢残疾人车主,各街道(乡镇)要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要及时、真实地向辖区内的援助对象提供不少于3个就业岗位信息和不少于3次免费培训机会。
鼓励自谋职业:对于选择自谋职业的下肢残疾人车主,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对象享受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下肢残疾人车主已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同一时期不重复享受),政府补贴年限与其一次性补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15年。
免费技能培训:对于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下肢残疾人专用车车主,由残联确定培训机构和落实培训场地,免费组织开展培训,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协助。培训合格的,由市财政按80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来源:合肥劳动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