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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举报问题食品未获奖励 工商称惹不起大超市

热点关注 时间:2011-12-13 作者/发布人:pc354 点击:2401


商家不承认,工商很无奈

殷清利举报凤爪生产日期涉嫌造假;工商带走问题凤爪,称商家否认售卖,他们无法查处

在殷清利的10次举报中,后7次,他采用拍照,或全程录像,但依然无法获得工商的处理结果。其中有4起举报,殷清利请工商部门现场查处,也无结果。

9月23日,殷清利在沃尔玛的环城西路店,发现过期面包,拍照留证后,让丛台区工商局赵都分局来查处。工作人员到现场后确认商品过期事实。

10天后,殷清利去工商局讨要处理结果。

赵都分局答复,商家查找了进销货记录,未发现该面包的情况,工商局不能进行查处,并给殷清利出示了商家的进货记录。

记者向赵都分局局长于斌求证。

于斌说,该举报因证据不足未予立案。货架上就一包那种过期面包,商家不承认是他们卖的。而且,那个货架正好是个死角,商场监控录像拍不到,无法证明是不是殷故意把过期面包放在货架上,再让工商部门去查。

10月26日,是殷清利的第10次举报。

他在新赵都光明桥购物广场,发现有两盒凤爪的标签异样。在其生产日期标签下,还有一层标签。殷清利认为,这可能存在生产日期造假。他购买了其中一盒,并全程录像,随后向工商局举报。

丛台区工商局龙湖分局的李祥局长带人去现场。

店长盯着那两层标签说:“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这是谁粘上去的?以前从来没有过这样的情况,这事绝对不是我们干的。”

此后,李祥局长将那盒凤爪带走。

殷清利一直没等到处理意见。

11月29日上午,记者和殷清利一起来到丛台区工商局龙湖分局。

李祥对殷清利说,“违法事实得让人家承认,他们不承认,我们也没办法。”

蚂蚁搬不动大象

工商部门向殷清利坦言,大超市属市局管,他们有难处;殷清利遂起诉工商“超期不结案”

在殷清利的10起举报中,有5起涉及当地沃尔玛、阳光超市、美食林等邯郸市大型企业。

11月29日,丛台区工商局龙湖分局(即以前的工商所),记者和殷清利在李祥局长的办公室里,殷清利问,该怎样处理阳光超市的不合格食品举报。

李祥拉长语气说:“我这里是个小所。头疼的不仅你这件事。那阳光超市是大超市,是属于市局管。说白了,他们也不把我们当回事。”

“你得知道我们在中间的难处,没法具体说。咱们得互相理解。我们也想把这个事情弄好。”

殷再问:“你对这个事情什么处理意见?”

这时坐在一旁的郭副局长插话:“刚才李局长说得多清楚,咱们是‘蚂蚁搬大象’,还不理解这层意思吗?”

殷清利回想起,他曾举报过阳光超市的另两家门店,工商部门也都是安排商家与他协调。

在殷清利的举报中,有3起已超过处理期限。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规定,最长处理期限为90天。

11月14日,殷清利去邯郸丛台区法院,起诉工商部门“超期不结案”。

法院行政庭一负责人回复他,目前已近年底,立案需要等到2012年。

■ 调查

“拍脑门”新政:奖励数额前后不一

邯郸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规定举报问题食品最高奖10万;细则“十条规定”显示,最低奖金为10万

邯郸市食药监局办公室的安主任说,当时市政府的姬秘书长召集了一个会议,传达市长意见,说,之前制定的《暂行办法》奖励太低,鼓励不了积极性。

邯郸市政府法制办一工作人员说,“这涉及政府文件的严肃性问题。若文件前后有抵触,按照后出的文件执行,即便“十条规定”不是红头文件,也是有效力的,工商部门必须按此执行。”

就在殷清利为举报问题奔波时,他又拿出8月8日《邯郸晚报》,再次阅读相关文章,忽然发现一件匪夷所思的事儿:邯郸奖励政策前后矛盾。

《邯郸晚报》头版文章是《举报食药违法最高奖十万》,文中称,依据《邯郸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举报有问题的食品药品,可获最低500元、最高10万元的奖励。

文章末尾注明:“内容详见今日2版”。

2版的文章名为《邯郸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十条规定》(简称“十条规定”),其中规定,举报问题查证属实,可获奖10万;举报重大案件并查证属实,可获奖10万元以上。

殷清利越看越糊涂。

究竟是最低奖10万,还是最高奖10万,殷清利不得其解。

赵春辉是头版文章的通讯员,亦是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办公室副主任。此前他已看出“十条规定”和《暂行办法》有冲突。

他曾询问市政府相关部门,得到回复是,“你们只要配合好新闻宣传工作就行。”

两份文件,奖励不一

赵春辉介绍,《暂行办法》是7月31日发布实施。“十条规定”是政府后来加上去的,原本想对《暂行办法》做一个解释。

邯郸市食药监局办公室的安主任介绍得更为详细。

他说,当时市政府的姬秘书长召集了一个会议,传达市长意见,说,之前制定的《暂行办法》政策太细,群众不好理解;奖励太低,鼓励不了积极性。此后制定“十条规定”。

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处范立平也记得此事。

他说,当时几个市领导都在抓这个工作,后来由政府办公厅的综合八处连夜加班,拟了一个“十条规定”。

于是,“十条规定”和“暂行办法”有了很大不同。

“暂行办法”的奖励是按查处货值进行分级。

查处货值在10万元以下,按货值10%、8%、6%、2%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

查处货值在10万元以上,按货值5%、4%、3%、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而“十条规定”则没有那些繁琐的奖励办法。

“十条规定”只列举可举报的13种情形,并规定只要查实,便给奖励10万元;对举报重大案件并查证属实的给予10万元以上的奖励。

11月30日,邯郸市政府法制办一名工作人员,拿着8月8日的《邯郸晚报》,仔细地比较后感叹说:“这涉及政府文件的严肃性问题。”

他说:若文件前后有抵触,按照后出的文件执行,即便“十条规定”不是红头文件,也是有效力的,工商部门必须按此执行,最低奖励就是10万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评价“十条规定”说:“这是领导‘拍脑门’的主意,自己给自己制造麻烦。”

省市两级,各推有奖举报

11月29日,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处的范立平,介绍了政策出台的背景。

他说,今年国家工商总局强化整顿食品安全,河北省各级政府专门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年度工作重点。

河北省政府于10月25日,公布《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省里的有奖举报规定,“每起案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经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不受此限制。”

河北省政府还公布了举报热线,并安排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处理举报事宜。

12月11日,记者致电该办公室。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说,已接到举报百十起,确认属实的有四五起,奖励还在走相应程序,目前无人获奖。

重赏之下,举报平淡

在邯郸,重奖10万的宣传铺天盖地。

记者致电邯郸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说,举报没有出现想象中的急剧增长,表现很平淡。

在这名工作人员的印象中,冲着领奖来的,登记的总共就3人。

河南安阳的于振国是其中一位举报者。

于振国在电话里安慰殷清利:“不会有奖金的。地方财政会让工商局出钱,工商局让超市拿,超市肯定只接受依法处罚的罚金。所以,这个事很难操作。”

政府的“十条规定”显示,奖励资金由区县食品药品管理局向区县财政申请。

12月12日,殷清利询问邯郸某县财政局的办公室人员,得到答复,“今年县食药监局没有这项预算申请,明年预算在制定中,目前还不知道。”

于振国对殷清利说,他举报食品问题,既不要工商处理结果,也不要政府的奖金,被他投诉的超市会支付他“检验费”。“一个检验点每次下来千八百块钱。一个城市找10个检验点,10个城市就是10来万。”

记者向于振国求证检测费一事。于振国说,超市给过红包,但他没收过。

丛台区工商局龙湖分局的郭副局长开导殷清利。

他说:“安阳的那个姓于的举报者啊,把这个事情看得特别透。他说,我不多为难你们工商局,也不为难超市。人家在法律条文和人情世故上衔接得比较透彻。你这个人呢,比较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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