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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相杰因毒品可能会获刑7年,与其他明星比冤不冤?

热点关注 时间:2014-12-31 作者/发布人:科杰在线 点击:1752

尹相杰

  近日,歌手尹相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其对非法持有毒品和吸毒行为供认不讳。有律师推测他可能因此被判7年徒刑。有网友不解:同样是“溜冰”,宁财神才关了10天,为何尹相杰却可能要7年?

  尹相杰可能被判7年并非危言耸听

  今年涉毒的明星特别多,但尹相杰之前,还没有出现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4年3月17日歌手李代沫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抓后,明星涉毒事件就接二连三上演。到尹相杰为止,已经有12位明星因涉毒被拘,由于涉毒明星几乎涵盖娱乐圈的各类人才,网友戏称这是要上演监狱风云。

  涉毒明星的“待遇”也不一样。除了李代沫、房祖名、王婧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刑拘,其余的涉毒明星都被行政拘留。因为吸毒在我国并不是犯罪行为,而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李代沫、房祖名、王婧三人之所以被刑拘,是因为他们是在自己的家中容留他人吸毒。根据2012年最高检发布的立案标准,一次性容留三人以上,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都可以追究刑责,这正是他们被刑拘的法律依据。如果他们在其他场所吸毒,可能就会和其他明星一样,被行政拘留而已。

  “10余克”让尹相杰涉毒与别人的性质完全不同

  据警方通报,尹相杰抓被后,现场起获冰毒等毒品10余克。他本人对非法持有毒品和吸食毒品的行为也供认不讳。粗看起来,尹相杰涉毒和其他明星涉毒好像没有太大的不同,都是明星吸毒被抓,而不少媒体也集中火力批判这些人“有名有钱任性”,“不知感恩”。  

警方对尹相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拘的通报

  警方对尹相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拘的通报

  殊不知,正是这现场起获的“10余克”冰毒让尹相杰与其他明星涉毒变得完全不同。

  按照我国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不满10克属于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只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即可;但非法持有冰毒10克以上,则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数量在“10克以上,不满50克”这个区间内,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在50克或以上,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尹相杰被抓时现场起获的冰毒是“10余克”,达到了入刑标准。虽然按照通常的司法实践,“10余克”只会判三年以下,但到底什么是“情节严重”,刑法典与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说明。如果有拒不说明毒品的来源与用途等情况,或者有其他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问题,判处七年刑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也许有人会为尹相杰不平,因为根据以前的报道,房祖名被抓时,在他的住所警方曾经发现了100克大麻,这100克可比10多克多了不少。但房祖名仅仅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难道是警方看人下菜碟?还真不是这样,因为大麻相对危害较小,属于其他毒品,按照相关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大麻油1千克以上,大麻脂2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以上,才构成非法持用毒品罪。房祖名仅仅持有100克大麻,所以只是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那么,同样是“溜冰”的宁财神为什么只被行政拘留了10天呢?按宁财神自己的说法,他被起获的冰毒只有1.5克,并没有达到入刑标准,因此逃脱了牢狱之灾。

  为什么“持有一定数量毒品”要面临重罚

  持有“10余克”与“1.5克”为什么差别这么大?就算是量大,仅仅是持有,不贩卖不运输不强迫他人吸毒,为什么量刑还这么重?甚至比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期还要高?毕竟,单纯的持有毒品行为仅仅是一种潜在的危险。有人会觉得,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危险达不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内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对单纯的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作入罪处理。

  但是,随着交通的日益发达,物品地点转换的速度及方式的快速更新,无法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的来源、目的的情况逐渐增多,这种潜在危险与实际危害之间的距离变得越来越近。

  另一方面,证明毒品持有人具有贩卖、运输、走私目的的证据也难以获取。毒品犯罪日益专业化、技术化、系统化,行为人在毒品交易中往往采取单线联系,隐蔽性很强。对其上线、下线的抓捕十分困难,证据收集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毒品的持有人往往百般抵赖,推脱罪责。这种证据的缺失已经成为追究毒品犯罪分子罪责、维护社会稳定的瓶颈。为了减轻侦查及审判难度,设立持有型毒品犯罪的罪名就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不约而同的选择。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甚至明确申明:各缔约国应在不违背其宪法原则和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前提下,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在其国内法中将故意占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供个人消费的行为,确定为刑事犯罪。作为缔约国,中国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就理所当然了。至于以10克以上作为入刑标准,是考虑需要一定的量,潜在危险才会变成实际危害。   

  不过,关于这个罪名,也存在一些异议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期,甚至比强迫他人吸毒还要重

  而在中国,非法持有毒品罪一个显著问题就在于,没有因为这是“疑罪入刑”而有所减轻。“持有”入罪目的是为了堵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强迫他人吸毒等更严重的关联犯罪,但其刑罚不仅不比这些关联犯罪要轻,甚至还更重。

  如我国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法定刑期为无期徒刑,不仅基本与毒品犯罪最重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法定刑大体持平,更是远远高于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强迫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这些罪名的法定刑罚却在十年以下。

  换言之,尹相杰如果持有超过50克冰毒,即使是单纯吸毒,那么可能会判超过十年;但如果他用他手里的冰毒强迫他人吸毒,却只能判十年以下。显然,强迫他人吸毒是以非法持有毒品为前提的,其危害性显然超过非法持有毒品。而所受到的刑罚制裁却轻于后者,这是一个明显的立法矛盾。

  从效果上看,对单纯只为吸毒的非法持有毒品者施以自由刑未必合适,对戒毒可能有反作用

  非法持有毒品入罪还有一个问题在于,虽然其设立目的是为了防范关联毒品犯罪,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被定罪的“非法持有毒品者”,就仅仅是单纯的吸毒者而已,持有量较多是希望减少交易过程被发现的风险。尽管,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精神,不应当豁免单纯吸毒者的刑罚。但按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于判定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者,一律都是施加自由刑,仅施以少量罚金,对于单纯吸毒者而言,这并不是一个恰当的做法。

  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其自身的毒瘾难戒,进入监狱之后很难管理,也很难令其安心改造;另一方面也容易使行为人遭受二次感染。另外,单纯的吸毒者本身就是毒品受害者,自由刑只是单纯的惩罚,却让其矫正、治疗变得困难,这并不是立法者想要得到的效果。

  因此,香港司法实践的做法值得参考。虽然香港法律规定“藏毒”最高可以监禁七年,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执行监禁,更多地是处以高额罚金,达到百万元罚金的判罚真实存在。这与大陆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判刑十年,处一万罚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以罚金为主的刑罚,是认为“特殊预防”相比“一般预防”更为重要——让吸毒者失去复吸能力,同时也让其有更多矫正治疗的机会。

  结语

  明星涉毒虽然已经司空见惯,但人们不应止于围观,从中吸取教训是极为重要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虽然有些争议,但却告诉人们,就算是自己吸食,持有一定量的毒品,也是涉嫌犯罪,要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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