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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水银行劫杀案开审 被告方申请精神病鉴定

热点关注 时间:2011-11-24 作者/发布人:pc354 点击:846

请见科杰在线6.23发布的视频:惨叫声让人不忍听,甘肃天水储蓄所抢劫杀人录像公布

甘肃天水银行抢劫杀人案视频截图公布(组图)

11月23日,天水市“6·19”银行抢劫案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在长达4个半小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富荣面对法庭提问一言未发,表情呆滞,甚至连最后陈述的权利也放弃了。经审理,法庭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富荣犯抢劫罪证据确凿,罪名成立。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将择期宣判。

指控:被告犯抢劫罪应予严惩

公诉机关当庭指控时陈述,2011年6月19日上午11时50分许,被告人富荣经过乔装后,前往秦州区七里墩一储蓄所实施抢劫。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丧心病狂的富荣残忍地将2名银行女工作人员杀害后,拎着两个银行提款箱迅速逃离。

依据公诉机关当庭举证,7月29日,侦查机关曾委托兰州一家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富荣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被鉴定人富荣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富荣在光天化日下实施抢劫犯罪,其犯罪动机明确,手段残忍,证据确凿,故其犯抢劫罪罪名成立,罪不容恕,应依法严惩。

辩方:申请再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被告方辩护律师在辩护时说,案发后,经被告人亲属、朋友和同学反映,富荣在案发前有精神异常的表现。同时,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其本人神情呆滞,自言自语,不与律师交谈,表现出了精神病状态。因此,辩护人觉得富荣极有可能是患有偏执型精神疾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辩护人认为结论不科学、不准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曾依法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但鉴于此申请被庭前驳回,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再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附带民事辩护人:支持控方意见

在此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2名被害人家属及其辩护人均支持控方关于被告人罪名成立的指控意见。被害人张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说,由于被告人丧心病狂地抢劫并杀人,致使一名年仅6岁的幼儿失去疼爱她的妈妈,丈夫失去贤淑的妻子,父母失去孝顺的女儿。如此穷凶极恶之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应依法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26万余元,赔偿死者幼女养育费5万余元,合计31万余元。

另一名被害人徐某的辩护律师在附带民事部分,受死者家属委托,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9万余元。

法庭合议:抢劫罪名成立择期宣判

从开庭到庭审结束,坐在被告席上的富荣面无表情,面对法庭提问,他一字不吐,始终保持沉默,连最后陈述也放弃了。

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案将择期宣判。

当天的庭审中,天水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审理全过程。

今年6月19日上午11时50分许,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一储蓄所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当场杀害2名工作人员,抢劫现金3.9万多元逃离现场。经过54小时侦破,嫌犯于6月21日17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公安分局向媒体通报称,嫌犯名为富荣,男,汉族,38岁,无业,住天水市秦州区长仪厂家属楼。6月21日下午17时40分,嫌犯在该市麦积区二马路一眼镜店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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