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热点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加班也须缴个税

热点关注 时间:2012-02-21 作者/发布人:pc354 点击:982

昨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同时,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

加班费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税。而按照《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有纳税人咨询: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对此,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夫妻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

此外,针对有纳税人咨询“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明确无需缴纳印花税。

因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婚姻法》规定,婚后约定一方的财产可以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作出的一个约定,并不代表产权的变更,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普通的赠与关系。因此,按照现行规定,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据了解,解答上述两个问题的“办税服务”栏目,是国税总局为了普法便民,在其官网特别开辟的纳税咨询栏目,该栏目承诺“有问必答”,同时,纳税服务司会每周集中回答网友提问较多的热点问题。不过,纳税咨询并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即不受理、不办理,也不代转各类具体的行政事项,如: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
 

--------------------------全文完----------------------------
0% (0)
0% (0)
整站字母快速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1 2 3 4 5 6 7 8 9 0

综合报道 经济形势 劳动就业 政策法规 热点推荐 创业新闻 创业指导 创业课堂 创业故事 大学生创业 | 装修日记 | 学驾驶经历 | 免费信息发布 | 网站地图

地址:合肥市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 邮箱:pc354@163.com QQ:55769640 | 皖ICP备06007228号 
版权所有:科杰服务(www.pc354.com) 建议使用IE7.0或以上版本,最少1280分辨率浏览本站,可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