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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食盐加碘不再强制,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决定

热点关注 时间:2012-03-16 作者/发布人:pc354 点击:1244

从昨天开始,食用盐中的碘含量标准不再全国“一刀切”,各地可以根据当地人群的实际碘营养水平,在规定范围内浮动添加。按照新标准,各地有望陆续推出三种不同含量的碘盐。

  去年9月,卫生部发布食用盐碘含量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此次调整对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由原来加工水平的35毫克/公斤下调至产品水平20毫克/公斤至30毫克/公斤。新标准缩小了食用盐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由原来的35毫克/公斤±15毫克/公斤调整为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的±30%。此外,新标准规定各地可结合本省人群碘营养水平供应一种、两种或三种碘含量的碘盐。

  卫生部昨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建立绩效考评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造成机体甲状腺激素不足所表现的一组疾病。全国范围内的外环境是普遍缺碘的,我国是受碘缺乏病威胁最为广泛的国家之一,除上海市外,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有不同程度的碘缺乏病流行。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达到了省级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97.9%的县(市、区)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我国于1994年第一次确定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碘盐含碘浓度(以碘离子计):加工为50毫克/公斤,出厂不低于40毫克/公斤。

  随后,我国在1996年对盐碘含量规定不得超过60毫克/公斤的上限值。2000年,盐碘含量标准下调为加工水平35毫克/公斤,允许波动范围为±15毫克/公斤。2006年,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补碘”的原则,对食盐标准(GB5461-2000)进行修订。2011年9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

  北京:食用碘盐标准:25 mg/kg

  晨报讯(记者 徐晶晶 肖丹)昨日,市卫生局专门邀请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本市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

  根据《食用盐碘含量》,以及本市重点人群碘营养状况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最终确定选用国家标准中25 mg/kg的均数标准(允许范围18-33 mg/kg)作为本市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同时,针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本市将提供碘含量均数为30 mg/kg的孕妇专用盐。

  记者获悉,下一步,本市将通过开展“防治碘缺乏病日”系列健康促进活动,加强督导检查和重点人群监测与评估,确保本市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碘盐新标准的组织实施。

  北京市盐业公司相关负责人称,现在的产品是按新标准生产,价格没有变化。记者从前一段时间购买的一袋盐的包装袋上看到,碘含量为20至5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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