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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毛:身份证制度要对得起公民二字

个人言论 时间:2010-04-01 作者/发布人:网友:细毛 点击:1276

中国大陆自1984年4月6日起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即将26周年。最近,公安部声明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若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责任(昨日《羊城晚报》)。

身份证是证不是人。身份证只是便于证明公民身份的凭证,脱离持证人的身份证不能代表公民本身。非常浅显的道理,却在实施26年之后才由公安部出面声明,这26年时间里面不知道发生了多少身份证被冒领的故事。

最经典的一个是这样的:2004年底,有一对常年在上海和北京两地做生意的恋人高源和江军(假名),回到湖北当阳老家准备登记结婚,却被当阳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告知,高源已经结过婚了,不能再办理结婚证。幸亏两人恋爱多年,江军没有怀疑未婚妻。经过家人调查,很快查到真相,同村村主任的外地儿媳妇没有身份证明,瞒着高源家人冒用了高源的身份去办了一张结婚证。村主任一家心怀愧疚地为高源证明身份,哪知道民政局铁面无情,认为假高源证照、手续齐备不能“无故”撤销结婚证。告到法院,法院不受理。两家人在上海、北京和湖北当阳的派出所、公安局、民政局和法院之间奔波数年,都没有将一张结婚证给办下来。

只认证不认人,看似有关部门办事严谨,其实是目中无人,缺乏公民意识。往严重里说,是渎职行为。造成这类渎职行为泛滥的原因,是法律只规定身份证持有人的责任,却没有规定身份证管理方和核对方的责任,这是行政部门立法的通病。如果证件核对方需要担责,遇到高源的事例,民政局不但会从速办理结婚证,说不定还会支付封口费。

身份证相对于介绍信、户口簿之类,已经是一大进步,进步在于方便公民自助在国内旅行。我有幸生活在介绍信末年,亲自体验过凭介绍信住旅店和买车票的滋味。之后怀揣着身份证周游全国(港澳台和特区除外)的喜悦,跟现在免签证出国旅游差不多。可是,身份证这东西规定要随身携带,随身携带便免不了遗失,遗失手续本来在立法之初就应该考虑便捷程度。

现在还好,快证几天就能办好。十多年前我在北京工作,因为遗失身份证,不得不赶回广州补办,一办就是等候三个月,结果被北京的老板炒了鱿鱼。有了惨重教训,后来保护身份证就像保护自己的生命。有一回在公交车上荷包被打了,我不顾脸面,向着全车厢的人哀求小偷归还身份证,钱就算了,小偷不肯还,我只好自己动手找。倒霉的小偷被我找到了,不仅身份证回来了,荷包里的钱也夺回来了,挨了我几下子小偷冲下车逃跑了。小偷一定后悔没还身份证,我想起来也有点后怕,如果对方有同伴,如果对方带刀子……当时那感觉,恨不得将身份证刻在脑门上,有关部门方便,我也方便。隐私、尊严之类,宁可弃之不顾,本来也没有多少。

立法的时候经验不足,身份证使用不便,尚可谅解。大范围施行20多年,身份证技术已经升级换代。要对得起身份证上的“公民”二字,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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