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检察院通报:一起因强暴引发的命案 【快速复制本文链接】

    2020/11/10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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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陈某某(64岁)居住地被陈某某强||奸,遂产生伺机“报复”的想法。2019年7月16日18时许,王某某到陈某某住处,趁陈某某吃晚饭时,将七、八粒自己正常服用的具有安眠药拌入水中,并于陈某某饭后让其服下,随后王某某采用丝袜勒颈、持剪刀剪生【殖器等手段,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目前王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1、  本案中,王某某本是被害人,却变为侵害人,王某某被陈某某在其住处强||奸,并第二次来到陈某某住处,可见两人是认识的,王某某被强||奸时,只能在当场实施正当防卫,而不能在事后,第二天甚至一个周后准备工具对曾经的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

  2、  当事后准备好相关工具对当初的侵害人实施侵犯时,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了,今年出台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提到,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3、  假如本案中的王某某当时被陈某某侵犯后,王某某是否可以采取正当防卫呢?答案是肯定的,在当时的环境下,如果陈某某休息完第二次对王某某实施侵犯呢?其中《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还提到,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4、  由于被杀的陈某某属于重大过错导致了王某某的反击,虽然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但是,在量刑时会面临从轻减轻处罚的结果。

  5、  由于强||奸犯罪属于重罪,依法可以实施特殊防卫,由此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伤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无论怎么说,王某某在被侵犯后,应第一时间选择报警,那么侵害人就会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选择报警,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予以解决,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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